眭庭方律师进入律师行业8年有余,办理过数百件民事案件,经过多年的磨砺、实践,积累了较为丰富的诉讼技巧和办案经验,能熟稔地将法律法规与案件事实相结合,抓住矛盾关键,为当事人作出全面准确的法律风险评估并提供切实可行... 详细>>
律师姓名:眭庭方律师
手机号码:13983564580
执业证号:15001201411652850
执业律所:重庆海灯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重庆市石柱县休闲广场怡园楼上
刘某因资金周转困难找朋友李某借款10万元。李某答应借款,但要求刘某提供担保。借款当天,刘某找来好友王某,对李某说:“小王也是我兄弟,为了让你安心,他也在借条上签字。”刘某出具借条签完字后,王某也在借条上签了名。约定的还款时间到后,刘某迟迟未还款,李某找到刘某发现其根本没有偿还能力,于是找到王某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王某说,我当时只是去给你们做个见证,怎么能让见证人还钱呢?
王某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民法典》第三编第13章就保证合同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保证合同的内容、保证责任的种类、保证期限和保证范围等。保证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即所谓的“人保”: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借款人无力偿债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的规定,在借据、收据、欠条、借款合同上签字的,未表明签字者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也没有其他事实表明其为担保人,签字者不承担保证责任。本示例中,王某虽在刘某出具的借条上签名,但并未注明其是否是保证人,若他只是作为见证人签字则保证不成立,无需承担保证责任。当然,假如有其它证据能够证实王某是以担保人的的身份签字的,则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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