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眭庭方律师 眭庭方律师进入律师行业8年有余,办理过数百件民事案件,经过多年的磨砺、实践,积累了较为丰富的诉讼技巧和办案经验,能熟稔地将法律法规与案件事实相结合,抓住矛盾关键,为当事人作出全面准确的法律风险评估并提供切实可行...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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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眭庭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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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5001201411652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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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退伙后就不承担责任了?

     

     现实生活中合伙做生意的非常多,设立合伙企业并且办理工商登记后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在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情况下,即使内部退伙了依然需要对退伙后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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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2015年4月3日,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订立租赁合同,租赁原告所有的房屋用于经营xx茶楼xx茶楼为普通合伙,合伙人为被告温某某、李某及周某某,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周某某。2016年11月6日,被告周某某出具欠条给原告,下欠150000元租金。2017年6月1日,原告与被告周某某续订租赁合同。2017年6月20日,原告与被告又订立协议,约定被告xx茶楼将利润的60%支付租金。2017年12月25日,被告周某某保证当日支付50000元,到期未支付,原告有权关门。后被告茶楼未按时支付,原告将被告xx茶楼的设备变卖折款30000元,故被告xx茶楼仍欠原告租金120000元。因被告xx茶楼为普通合伙企业,被告周某某、温某某、李某三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要负无限连带责任,即不以出资为限,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必须走出这样一个误区: 合伙企业或者合伙组织退伙时,只要合伙人内部协商好就可以了。未变更工商登记,对外未产生公示效力,仅在合伙人内部发生效力,对第三人无约束力,对合伙企业所负债务仍需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1. 《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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